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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文化建设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来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龚顺荣
2006-10-30
国家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推进律师业文化建设,无疑是找到了目前我国律师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症结。律师文化的定位与建设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全局性的课题。笔者不敢以文化人自居,自恃对律师文化建设重要性的点滴认识,不揣浅陋作此小文,算是对题述问题的自我表态,也供方家批评参考。
一、律师文化及其意义
什么是律师文化?这恐怕是一个极难统一认识的命题。要想正经八百地对律师文化定义原属极难,笔者没有知难而上的勇气,也没有敏捷过人的才思,只好索性避开难题,从不太抽象的感性认识层面上做一点投机取巧的文章——尽管我知道,这种投机取巧行为,本身是并不那么“文化”的。
(一)律师文化是一种内在的、可以感知的信息
纯粹的文化更多的是一种感觉。它主要地是一种内在的、蕴含于表征内的一种存在。这种存在可以传递的信息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在我们感觉到它时,我们的视觉、触觉还尚未与它发生具体接触。从这种意义上讲,文化与文化的载体有时是并不同一的。
 
但文化也远远并非神秘没测的怪物,文化有时也是有外观,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在这种意义上,文化可以是一套服饰、一场球赛、一本书或者一份文件。当然,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那种隐藏于载体内部的、能够在我们心灵上掀起涟漪的无形信息依然存在。
律师文化就是律师行业整体的这种内在信息及外观。它是由律师行业整体共同营造、共同维护、共同发展和共同更新的。具体可包括律师行业的精神文化、行为举止文化、物质文化以及约束、激励规范文化等不同的层面。律师文化经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存续和发展自发产生,因自觉的文化建设而发展、提升。
(二)律师文化是律师业存在、发展的基石
律师文化回答的是律师业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律师从哪里来?来干什么?怎么干?干成什么样?律师最终走向哪里等等。律师文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这些问题。同任何行业一样,律师业的大厦正是在律师文化的基础上扎根、建造并走向辉煌的。
律师业的发轫离不开文化土壤,律师业的存续和发展同样离不开律师文化的支撑。正如人类文化对人类本身的存续、发展的支撑作用一样。在对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的回顾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少醒目的行业、群体、组织,他们的形成、聚合、成长,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顺应了当时的时代要求的,但他们最终要么异化为另类、向其他更为厚重的方面归化,要么索性昙花一现,过早地沉寂了。文革后在武汉市汉正街早期创业的那些形形色色的“大王”、文革期间那些大跃进的狂热分子,在他们身上不难发现这种规律性的发展轨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带有决定性、根本性的原因无疑应归结于整体文化及文化构思的缺失。
 
文化对于行业而言是一种品质性的东西,正如生物的基因。文化是社会组织、社会运动得以萌发、成长、发展的“根”。一个行业、一个族群,其文化蕴涵、文化改良、文化再造状况,对该行业、族群的存续、发展可以起到质的决定性作用。
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律师业的宗旨是什么?律师业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律师在社会结构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律师工作的价值目标又有哪些?不同的价值目标应当如何排序、取舍?律师业存续的根据是什么?律师业的发展空间有多大、速度有多快?律师事业的发展与人力、资金、市场等社会资源之间应如何和谐相处?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靠制度、规则的规制显然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
能够广泛覆盖这些包罗万象的疑问的,只有行业文化。律师文化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即是发掘、锻造出能够系统回答上述种种问题的隐藏在律师业表面内的质的规定性的东西,从而从思想上、理论上廓清模糊认识,找到本行业的根本与前进方向。离开行业文化与文化的传承,律师业是无法走向未来的。
(三)律师文化是律师业发展的指南针和助推器
文化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行业文化是对本行业意识形态领域质的规定性的认识。从哲学的角度讲,物质决定意识,而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没有意识引导的发展是盲目的,也是肤浅和短暂的,而具有正确意识指导的发展则是科学的、和谐的,也是具有可持续性的。这便是文化对行业发展的方向性影响。
 
一般而言,律师文化对本行业发展的方向性影响,主要通过律师文化的导向功能、约束功能来实现。
律师文化的导向功能,是指律师文化对行业整体及业界每个成员的价值取向及行为模式的引导作用,包括内在的思想层面的引导,也包括外在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的引导。显性而科学的行业文化一旦形成,自然会伴生出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这种系统标准不仅可以牵引、推动各个组成部分与标准契合,而且,当整体的某一部分出现背离系统标准的思想、行为时,文化的价值引导作用会将其纠正并引导至符合系统标准要求的层面上来。
律师文化的约束功能,是指律师文化对从业者思想、心理和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这种约束不是制度式的硬约束,而是一种软约束,产生于行业的文化氛围、群体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等。群体意识、行业舆论、共同的习俗和风尚等精神文化内容,会对个体形成强大的心理牵引力,继而帮助其达到实现自我控制的目的。
律师文化对本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通过文化的凝聚和激励功能来实现。文化的凝聚功能,是指当一种文化体系被行业整体认可后,就会形成一种黏合力,并对个体产生聚合、吸附作用,从而起到增强向心力、凝聚力的效果。律师文化的激励功能,是指文化所具有的能够焕发人的高昂情绪和奋发进取精神的效应。
 
律师文化建设应当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尊重并注意维护人与人、人与各种资源之间的和谐,从社会整体与历史发展的多维的角度,构建本行业及从业人员物质、精神世界的理想殿堂,增强行业及从业人员的使命感和持久的驱动力,为律师业持续、高效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律师文化建设方面当前存在的问题
无庸讳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律师业文化建设的总体水平是不尽人意的。其中,比较突出且带有共性的问题应包括:目标虚无化,思想媚俗化及行为商业化等。具体表现为:
(一)盲目的GDT崇拜
受大跃进式发展思维的影响,律师业突出存在着一种“有枪便是草头王”的丛林文化氛围。而这里的枪,主要就是业务收入。在某些地区,律师业对GDP关心的程度,已经不亚于、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过了纯粹的商业领域,GDP已经或者正在覆盖律师业应有的价值体系并演变成律师行业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价值。
应该说,合理的利润追求,适当的发展速度,对于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必要的,也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从律师行业产生、从我们开始建立律师制度的时候起,我们就应该明白,GDP并不是律师业生存、发展的逻辑依据,GDP肯定不是也不应该成为律师业的核心价值和目标,更不应该成为律师业的唯一价值目标。正如我们坚信的医生和医院不应该以追逐商业利益为天职一样。
 
遗憾的是,我们的思想认识、我们的指导方向、我们的评价体系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发挥足够的引导作用。相反,在有些地区和有些时候,我们一直在为GDP至上推波助澜。在这种不加掩饰的、淋漓尽致的GDP崇拜思潮的影响下,律师的职业良心、律师行业所承载的社会公理、公平正义功能,律师与生俱来的诚信严谨、温文儒雅的风范都被迫一再让位,终于在行业文化中惨遭屏蔽!
(二)商业化倾向严重
受GDP崇拜思想的直接影响,律师业的商业化倾向正朝着日益严重的方向发展。其突出表现包括:
1、唯财是举,唯利为上。某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市场推广、业务承揽、客户关系到业务处理、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无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也无视律师业诚信、严谨、忠实、勤勉的行为准则,以商业利益为依据,以商业逻辑为准绳,只要能够来钱,不该做的事情也敢做,不该拍的胸脯也敢拍,不该赢的案子也能赢。一切秉承商业利益原则,沿袭尔虞我诈、商业贿赂、权钱交易的商业恶习,严重损害了律师业的行风和律师的社会形象。
2、不事学问,惟关系论。某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极端漠视业务知识和专业理论的研究,一心扑在钻营、攻关的庸俗营销学问上,找业务靠营销,处理业务靠营销,追求业务处理目标也靠营销。其结果是业精于勤荒于嬉,原来的专业人士逐渐沦为一手托两家、买空卖空的法律掮客。久而久之,法律素养没了,专业技能没了,以专业能力为依托的核心竞争力渐次下降、丧失了。
 
(三)无视可持续发展
从行为科学的角度讲,一个行业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前景,是投身该行业的人员在解决生存问题以后,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但我们就该问题对律师业考察的结果却令人沮丧。
试举三个例子。一是业务开发。某些从业人士通常的模式是,先进入圈子,接着奉献票子,再是找到面子,最后拿到案子。后来发现有人跟风,像以前那样送票子不灵了,彼此就较上了劲,你给的回扣是20%吧,我给40%;你给40%吧,我给60%甚至更高。这种做法逐渐演变成了一种潜规则。北京有位律师甚至直接投书认识和不认识的法官,公开切分蛋糕!这种做法的危害在哪儿呢?在于对市场资源的掠夺性使用,就像印第安人为了吃一个苹果而砍掉一整棵树!最终受害的是行业整体,是律师业自身。
再一个就是办人情案。本来,律师与法官同在法庭上工作,同操法律语言,共同维护人间公道,就像质量与砝码组成天平一样。但受私利影响,某些律师不惜触犯法律,硬要法外用功,改变天平平衡的确定性。虽然出现这种局面,主要不应归咎于律师,但律师放弃自身的执业准则和独立人格,无疑应属于重要的原因之一。
第三个是律师业的再投入问题。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扩大再生产。律师业也不例外。但律师业打从合伙以后就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那就是业务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就全部成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你要引进一个业务管理软件,需要合伙人再投入;你要培养、储备人才,需要合伙人再投入;你要制定、实现业务发展计划目标,同样需要合伙人重新投入。
 
除非合伙人会议恩典,事务所想做任何事情,永远都是有心无力。而没有了扩大投入,从内涵、外延上扩大再生产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扩大再生产,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是同样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吗?
客观地讲,造成上述窘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来我国律师业尚属年轻,行业整体的生存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二来律师业也不是象牙塔里的事业,其作为社会分工的一个门类,必然会受到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侵扰;再者,中国律师的生存状况、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育程度、社会其他行业大跃进式跨越发展思潮的影响等,都应属于其中非常重要的客观原因。公平地讲,从恢复律师制度至今,我国的律师业才不过走过了区区二十几年。这二十几年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骄人的。这里面包含着几代律师的心血与奉献。
但我们必须站在这些问题之上来看问题。因为我们是在研究如何利用文化建设这根撬杠,来提升中国律师业的品质与科学含量,探寻中国律师业的运动方向与发展空间。我们必须超越既往的成绩,超越客观存在的种种障碍,披荆斩棘,一往无前!
三、以核心价值为基础缔造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律师文化
律师事业需要文化,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生存、发展在呼唤律师文化。但文化乃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文化建设绝非是一朝一夕可以一蹴而就的。笔者浅见,律师文化建设必须秉承两个基本原则,一是长期用功,二是抓住核心价值。
 
长期用功的意思是要求我们要有长远规划,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文化者,以文化之。文化建设是一种文火煲汤,慢工出细活的活计,急噪、畏难是毫无意义的。长期用功还要求我们能够达成于无声处听惊雷的境界。“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从我做起,从细微处入手,不冒进、不浮夸。
抓住核心价值,乃是律师文化建设的基础。只有抓住了这个核心价值,才能把握律师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为律师文化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思想理论源泉。要以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八荣八耻”在律师文化建设中重要作用的研究,从律师文化建设角度,不断发掘诚信、勤勉、忠实、严谨等普遍准则的内涵,创造性地拓展律师文化建设的深度和广度。
在目前情况下,以下几点思考应该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一)思想革新。律师行业要改变单纯注重外延发展、忽视内涵发展,单纯注重形式意义上的发展、忽视核心盈利能力培养和蕴涵的错误思想,给GDP崇拜降温,让律师的专业技术属性与律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重新回归到应有的位置。此所谓正其心。
(二)政策引导。要从律师市场准入、执业劝勉、不良执业行为惩戒,从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运作、发展等方面,切实解决律师行业生存发展存在的实际困难,“仓廪实”方能知礼节,解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后顾之忧。同时,要从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多层面、多角度,研究律师执业领域的管理、评价、惩戒和激励体系,预防和控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和蔓延。为良好的行业文化打造坚实的社会基础。此所谓正其神。
 
(三)加强组织。在目前“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下,应十分注意发挥律师协会在律师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要通过建立与强化律师协会发展战略专门委员会,加强对前瞻性、全局性问题的研究,发展对外联系、交流,组织学习研讨,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文化建设。此所谓正其行。
中国足球界曾有人讲过一句颇有文化的话:足球界一门心思都找钱去了,还能有什么足球事业可言?这句话,对中国律师界应该具有相当的警示意义。在我们大力提倡科学发展观的今天,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我们应该认识到,制度与规范只能管住人的手,只有文化才可以管住人的心——简而言之,律师文化的要义就这么简单。笔者深信,律师文化建设——我们目前正在研究和开创的事业是一项光明的事业,正如“文化”两个字可以传递给人的信息一样,这项事业的前景一定是有品位的、美好的。
2006-10-13脱稿